无论如何,检察官办公室的立场在实质上是没有说服力的。检察官办公室的立场只有在“国际边界在某种程度上是双重领土:[a] X 国领土和Y 国领土;[b] X 国领土和公海”的情况下才成立。虽然 [a] 和 [b] 中都存在国际边界,但它们并不等同。将陆地边界(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国际化的要素与将海上边界(公海)国际化的要素在构成上是不同的。对“国际边界”的解释不区分陆地和海洋,会产生错误的等同。因此,跨公海驱逐出境的特殊性质至少需要重新审视国际刑事法院对跨境犯罪的领土管辖权方法。
上文建议国际刑事法院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确定对跨境犯罪的管辖权,以重新审 驱逐出境和海洋环 视跨公海驱逐出境问题。最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对公海的性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87 条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此外,“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 南非电话号码库 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89 条)。由于公海既不是“另一个国家”,也不是同一国家内的“另一个……地点”,因此它构成了国家之间独特的地理区域。
对于移民、难民和被驱逐出境者来说,公海必然是、也仅仅是国家之间的过境空间。进入公海的受害者的“行为或反应”是从“胁迫环境”逃到安全环境。首先,原籍国的“胁迫环境”仍然是他们逃跑反应的一个操作原因。对于乘坐未注册船只逃离的被驱逐者来说,公海并不构成安全的环境,而是一个由残余胁 驱逐出境和海洋环 迫因素组成的环境。
事实上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对公海上无
国籍船只管辖权的概念理解——无国籍船只都受所有国家的执法管辖。这至少包 环境安全标志 括“登船核实船只是否‘无国籍’的权利,以及在有进一步怀疑的情况下对船只进行搜查的权利”(第 265 页)。无国籍船舶最多被视为准无主财产,并受到“登船国的全面管辖” (第 265 页)。
考虑到公海的短暂性、无国籍船只的不稳定状况 线数据库 以及越过公海逃往第一个安全接收国的驱逐行为/反应,不能断定驱逐罪在进入公海时就已完成或已结束。如果驱逐在进入公海时尚未完成,则这是一种持续犯罪,至少在进入第一个安全接收国领土时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