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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竞争的观点:批判性审视

 

Aung Aye 教授提出了最严格的论点。Aye 将“边界”与“边界”区分开来——前者“不一定是连续的”(第 22 段)。他在两个“不连续”的陆地边界之间划出了一个区域,受害者可以在驱逐国流离失所,而无需进入接收国的“管辖领土”(第 24 段)。最后,Aye 取消了“证明跨越国界转移”的要求(第 26 段),这样岛民在离开其合法居住区时就完成了驱逐。

Aye 的立场与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第

7(1)(d) 条关于驱逐出境和强制移交的判例不 相互竞争的观 相容。首先,国际刑事法院不会人为地区分“边界”和“界限”。其次,通过“移民检查站、海关设施、围栏和巡逻道路等基础设施”(第 23 段)根据国家自我定义划定边界,有可能造成无人区,而无人区不符合两国领土的资格。这打破了“驱逐出境”(需要跨境移交)和“强制移交”(发生在一国境内)之间的区别,而这一区别在缅甸和孟加拉国的裁决中都得到了确认。由于驱逐出境是习惯国际法中公认的罪行,因此不能孤立地严格解读《罗马规约》,使该罪行变得多余。

在加拿大国际司法伙伴关系组织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的法 斯洛文尼亚电话号码库 庭之友函件中,公海构成第 7(1)(d) 条第 1 项要件下的“另一地点”。这依赖于《驱逐出 相互竞争的观 境公约》中的“前往另一国家或地点”这一短语。与 Aye 不同,他们将驱逐出境与强制转移区分开来(第 32 段)。然而,他们假定,驱逐出境的要求是在“进入国际边界以外的‘另一地点’时满足的,无论是国家,如《驱逐出境公约》中明确提到的那样[或]公海”(第 33 段)。

本函误解了“或地点”一词

认为其适用于驱逐出境。缅甸/孟加拉国第 19(3) 条在提及 RPA 对数据录入的实际影响 驱逐出境的平等权利时,故意省略了“或地点”一词。这一省略证实了“另一地点”不是驱逐出境罪的客观要素,而是强制转移罪的客观要素。法院明确表示:“‘驱逐出境’仅限于‘另一国家’的目的地,而‘强制转移’则与‘另一 […] 地点(具体而言,相反,是指同一国家内的另一地点)’的目的地相关”(第 55 段)。

检察官办公室认为,跨越“原籍国的国际边界”对于构成驱逐出境罪是必要的,但证明“进入另一个国家”则不是(脚注 32)。然而,检察官办公室并未提出这种跨越就构成了驱逐出境罪。归根结底,这种立场只是推测:“受害者可能会被驱逐到公海”(脚注 32,重点)。同样,对于帕亚姆·阿卡万 (Payam Akhavan) 教授来说,强制流离失所到公海是“可以想象的”(脚注 26,重点)。检察官办公室的立场至多强调了平民跨越“国际 线数据库 边界但不在另一个国家领土上”的一个例子。尽管如此,其推测性质意味着它不能构成检察官办公室立场的权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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