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陆地边界而言,两国和国际边界穿越要求并不矛盾。驱逐出一个国家必然等同于驱逐进入另一个国家。尽管如此,国际刑事法院对缅甸/孟加拉国的裁决产生的两项要求在国际海上边界的背景下却有所不同:
如果驱逐令必须进入另一个国家,
则驱逐令进入公海即为不完整,但到达接收国领 合理化国际刑 海即为完整。如果接收国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则国际刑事法院可行使其属地管辖权(前提是不存在其他管辖障碍)。
(b) 如果驱逐仅要求跨越国际边界(根据检察官办公室的建议),那么驱 塞内加尔电话号码库 逐在进入公海时就完成了。所谓的驱逐行为要素不可能发生在接收国领土内(无论是否为《罗马规约》缔约国),因此国际刑事法院不可能行使属地管辖权。
至少有三种方式可以解读国际刑事法院的判例。
首先,两国要求占上风。尽管缅甸/孟加拉国第 15 条没有明确要求另一个国家作为目的地,但它并不排除 合理化国际刑 进入另一个国家是驱逐出境罪的法律要素的可能性。事实上,它确定所谓驱逐出境的“犯罪行为”是“受害者越境进入孟加拉国”(第 62 段,重点)。
一个反对意见是两国要求源自陆上驱逐的背景
并且仅限于此。缅甸/孟加拉国第 19(3) 条确立了这一要求,其中交替使用“ 合理化国际刑事法院的判例 国界”、“边界”和“国际边界”。如果这种互换性是两国要求推理的必要条件,那么它就不适用于海洋背景。事实上,“国界”与毗邻公海的单一国家边界并不相符。
第二,两国要求已被抛弃。在此,PTC III 在缅甸/孟加拉国案 线数据库 中的判决第 15 条被解读为故意忽略两国要求,并强调受害者必须“跨越国际边界”才能“完成驱逐出境的罪行”(第 52 段)。因此,可以推测,以单数形式提及“国际边界”会让人想起 OTP 的建议(上文。